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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自治区人防办
发布时间:2019-07-30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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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人防网站(网址为:http://rfb.nmg.gov.cn )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将通过内蒙古人防网站(网址:http://rfb.nmg.gov.cn)或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平台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513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北路33号,联系电话:(04713387191,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北路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邮政编码:010051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内蒙古人防网“政务公开”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rfb.nmg.gov.cn)。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内蒙古人防网“政务公开”栏目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发送到nmgrmfk@163.com邮箱。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内蒙古人防网的“公众留言”、“业务咨询”两个栏目,提出想要咨询的事项,本机关将及时在网上回复。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处理

  1.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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