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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1081/2020-01768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防办 文  号 内人防党字〔2020〕5号
成文日期 2020-08-28 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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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防办
文  号 内人防党字〔2020〕5号
成文日期 2020-08-28
公文时效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自治区人防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关于印发《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

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机关党委,机关各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支部: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防办2020年第5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2020年3月6日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改革创新

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发、保护和调动人防部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精神,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防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含职级干部)。

第三条  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坚持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和自治区尚无明确规定时限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后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建立容错纠错工作机制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既要严格执行党纪法规,又要注重容错纠错机制与相关党纪法规的制度衔接,以法纪思维、法纪方式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准确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认真甄别、慎重研判,不枉不纵、妥善处置。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加强教育监督管理,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及时纠偏纠错,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避免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

(四)坚持精准问责、宽严并重、严守底线。坚持严肃、规范、精准、慎重追责问责,不搞层层加码和附加,不人为扩大追责人数,不越级追责问责。严守党纪国法底线红线,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五)坚持有错必纠、及时整改、容纠并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和错误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帮助干部认真查找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防止重复犯错。

第五条  适用容错范围:

(一)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执行办党组有关决策意见;

(二)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的行为。

(五)可予容错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情形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

(一)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办党组决议,推动自治区人防事业发展,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服务企业和基层群众中,因工作积极,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障碍、大胆探索创新,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

(三)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为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避免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害,临机决断,出现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推进人防部门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先行先试,因缺乏经验,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五)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清,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六)可予容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对应当由办党组核实认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干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5个工作日内,可向办党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办党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范围的,启动调查程序,成立办领导牵头,由机关党委(人事处)或机关纪委及相关处室、单位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组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办党组研究。

(三)认定。自治区人防办党组根据调查意见,充分听取各方建议,一般在15日内做出是否从轻、减轻、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决定。

(四)反馈。做出容错决定后,办党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对于容错免责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认定意见。

(五)归档。机关党委(人事处)要对办党组做出容错决定等有关情况统一建档备查、长期保存。

第八条  经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要正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理。对一般性的问题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理;对主观认识到位、客观上造成较大失误的,可在第二、第三种形态中从轻处理;对极少数以容错纠错为挡箭牌,故意违纪徇私、造成重大损失,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情节严重的,应当运用第四种形态从严审查处理。

第九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干部,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绩效考核及其他工作考核不受影响;

(二)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职务职级晋升、职称、岗位评定不受影响;

(三)干部的工资、绩效、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

(四)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第十条  建立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偏差失误,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一)查找原因,及时纠偏纠错。对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损失进一步扩大。对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偏差或失误,所在处室、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要深入分析问题原因,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和办法,及时纠正错误,堵塞漏洞,并向办党组报告。

(二)强化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对办党组核实认定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处室、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机关党委(人事处)或机关纪委会同督查员,采取督查建议、提醒约谈、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处室、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制定纠错改错措施,督促其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不积极纠错的,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教育,完善防范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产生的原因,要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完善防范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给予容错纠错的干部要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予以了结。通过召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组织生活会、一定范围的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公开澄清,让干部放下包揪、轻装上阵。

第十二条  严肃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纪党规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对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的用人导向,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创业实绩突出的干部。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内容,对改革创新成绩突出,确实取得良好效果的增加评价分值,通过科学考核管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防办党组承担容错纠错主体责任,以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执行选人用人标准、破解工作难题为首要标准,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以推动担当为导向,坚持问责与免责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的失误,促进领导带着部门干,部门支持基层干,着眼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大力宣传勇于担当、改革创新的先进典型,营造容错纠错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十六条  问责实施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严格按政策办事,按规定程序办理,坚持集体研究决策,遵循客观现实和基本事实,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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