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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8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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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国动字〔2023〕3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机关各处、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衔接配套,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实际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防动员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国防动员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全区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遵守本办法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第四条 实施国防动员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合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以及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情形,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供述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第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国防动员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裁量基准的,应该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国防动员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动员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处罚较重,可能造成行政处罚执行困难或较大影响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上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下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第十七条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不具备或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量罚情节与幅度的,直接适用《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予以相应种类和幅度的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者多个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或者《基准》规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或者《基准》规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或者《基准》规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内人防字〔2017〕22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幅度

备注

1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

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查实后主动整改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

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能及时改正,并且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不予罚款

一般处罚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从轻处罚

积极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处罚

积极改正,但已经造成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拒不改正或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不按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从轻处罚

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后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影响不大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处罚

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整改不到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从轻处罚

经说服教育后及时补建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处罚

经说服教育后仍不及时补建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说服教育后仍不及时补建,并且补建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从轻处罚

积极整改,未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损害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一定损害,但及时补救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较严重损害或未及时整改造成损害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从轻处罚

及时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般处罚

及时整改,但已造成部分损毁无法恢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已整体拆除,无法恢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从轻处罚

及时整改,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影响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处罚

及时整改,但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要求期限整改,或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较大影响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拒绝、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从轻处罚

及时改正,配合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处罚

未按期限改正,但尚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正常安装造成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期限改正,且已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正常安装造成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从轻处罚

及时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处罚

及时改正,恢复原状但造成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不能恢复原状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从轻处罚

积极改正,未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造成影响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

警告,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造成一定影响或者一定程度上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但及时补救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造成较严重影响或者严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或未及时整改造成损害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重要经济目标未按照防护标准落实防护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重要经济目标未按照防护标准落实防护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免于处罚

限期内积极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不予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处罚

逾期不改但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1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逾期不改且已经造成损失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处罚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3

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4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处罚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5

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处罚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6

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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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 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 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五)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处罚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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