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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报送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相关情况的函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2-09 17:05
字号:[ ]

                                 内国动办字〔2024〕3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报送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相关情况的函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政数局《关于做好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的通知》(内政数字〔2024〕128号)文件要求,我办需做好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切实做到法定主动公开事项公开到位,其他事项审慎主动公开。

文件收悉后,我办立即组织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关于主动公开信息的规定,结合职能职责,根据我办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已共开的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编制形成了《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在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过程中,逐条逐项的确定了每个具体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限、方式等要素,努力做到分类科学、名称规范、内容明确。

下一步,我办将持续做好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做到目录按时动态更新,对法定公开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对审慎主动公开事项在公开前做好风险评估,统筹政务公开与安全保密,切实防范失泄密风险。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

内容

(要素)

公开

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

处室

对应

职责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三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机构

设置

机构简介

办公信息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机关党委(人事处)

对机构设置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组织

人事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考录

公务员考录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条例

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求统一发布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机关党委(人事处)

按要求及时办理公务员考录相关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考录公告、公示信息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岗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按照人社厅要求统一发布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机关党委(人事处)

按要求及时办理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考录公告、公式信息

人民

防空

工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综合处、工程管理处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防空防灾教育

大中小学校防空防灾教育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大中小学校防空防灾教育工作的通知》

加强大中小学校防空防灾教育相关工作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规划建设处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国防动员行政处罚

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规划建设处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人防建设

人防建设相关规划

《法治内蒙古人防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

人防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规划建设处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相关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

规划(2021—2025年)》

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

规划(2021—20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规划建设处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法律
2.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后至文件废止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事项

政府网站

指挥通信处

负责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法律
2.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后至文件废止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事项

政府网站

指挥通信处

负责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

人民

防空

工程

人民

防空

工程

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工程管理处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人民

防空

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配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工程管理处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人民

防空

工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工程管理处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城市修建地下通道或者地下商场、仓库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城市修建地下通道或者地下商场、仓库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有关标准。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小区绿地、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等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1.法律
2.地方性法规
3.地方政府规章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自治区国动办门户网站

工程管理处

城市修建地下通道或者地下商场、仓库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当与地面建筑验收同期进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加并出具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报告。

1.法律
2.地方性法规
3.地方政府规章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自治区国动办门户网站

工程管理处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平战转换设备,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在规定的时限内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
2.地方政府规章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自治区国动办门户网站

工程管理处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军事设施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重要目标保护处

军事设施保护。

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工程管理处、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

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法律
2.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后至文件废止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工程管理处、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指导全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开展人防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标准

面积
计算

人民防空工程面积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2.《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1.法律2.国家规范、标准

长期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其他

政府网站

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人民防空行业地方标准编制、修订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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