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除工业生产厂房以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修建;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四修建;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修建;其他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修建。二、按照上述规定,该工程项目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部分和基础埋深小于3米部分,应分开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基础埋深大于3米部分,按对应的首层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基础埋深小于3米部分,按对应的地面建筑总面积2-5%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具体计算方法请与工程建设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联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