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1〕37号)要求,“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已下放盟市人防办。待自治区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及易地建设费收缴系统》在自治区本级、盟市、旗县三级部署完成后,可实现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数据的实时采集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