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和《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有关要求,我办对下列人防相关资质资格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经自治区人防办3月6日第8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审核意见公示如下:
一、人防监理资质审批事项
1.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人防监理丙级资质申请;
2.内蒙古居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法人、技术负责人)、内蒙古昊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人防监理资质变更申请;
3.乌海市华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丙级)人防监理资质延续申请。
经审核,上述企业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申请、延续、变更条件。公示期满若无异议,为上述企业颁发(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并通知各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人防设计甲级资质备案事项
上海结建民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人防设计甲级资质备案申请。
经审核,上述企业符合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备案条件。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则上述企业可以在我区境内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并通知各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示时限为10个工作日(2021年3月9日——3月22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以上审核意见如有异议,请于3月22日前以来函、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办反映。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33号人防大厦
邮政编码:010051
监督电话:0471-338703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